- 中鼎创富©版权所有 2012-2025 赣ICP备12008681号-1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460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博一路202号启迪数字大厦B塔2804-02.03单元
- 联系电话:020-38917032 Email: zdcf168@163.com
中鼎创富
电 话:020-38917032
Email:zdcf168@163.com
网 址:www.zdcf.com.cn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万博一路202号启迪数字大厦B塔2804-02.03单元
邮 编:511449
今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重大修,本次修订是自2019年修改后的又一重要更新,新增8项条款,修订16项条款,进一步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将非法获取数据、内卷式竞争、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修订后的法律整体上加强了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协同升级,为市场主体构筑起立体化法治屏障,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迎来数字经济时代的深度革新。
值此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来临之际,我们一起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背景与意义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旨在应对市场竞争新问题(如数据侵权、平台规则滥用),完善法律规则,强化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修订目标
聚焦数字经济时代“内卷式”恶性竞争(如平台强制低价、拖欠账款、数据侵权等),强化事前预防与公平竞争价值导向。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共分为五章,涵盖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1、混淆行为。明确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新媒体账号、应用程序名称或图标,规范搜索关键词滥用行为,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
2、网络不正当竞争。新增数据权益保护条款,禁止通过算法、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要求平台建立公平规则及举报机制。
3、商业贿赂与虚假宣传。扩大监管范围至收受贿赂单位和个人,将虚假宣传对象扩展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严惩刷单炒信。
4、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规定大型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违者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查处。
5、法律责任与处罚。提高罚款上限(如网络不正当竞争最高罚500万元),新增约谈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计算方式。
6、平台责任强化。平台需禁止强制商家低价销售,及时处置虚假交易、恶意退货等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规情况。
7、实施与配套。法律施行后需加强普法宣传,完善配套细则(如“大型企业”认定标准),确保执法与司法衔接,维护市场秩序。
四、核心修订内容解读
1、平台经济治理
禁止强制低价销售(新增第14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如“全网最低价”“二选一”条款),违者最高罚款200万元。
平台主动管理义务(新增第17条):要求平台建立举报处置机制,对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刷单、恶意退货)采取限流、下架等措施,并保存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
2、数据权益保护
新增数据侵权类型(第13条):禁止通过欺诈、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或使用他人数据。典型案例:镇江某公司爬取电商数据跨平台迁移,构成“实质性替代”,被罚53万元。
3、商业贿赂双罚制(修订第8条)
首次明确行贿受贿同罚:单位行贿最高罚500万元,直接责任人最高罚100万元;受贿方最高罚200万元。
合规建议:企业需更新反腐败政策,将“被动受贿”纳入禁止行为清单。
4、禁止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新增第15条)
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合理付款条件或拖欠账款,违者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处罚(逾期不改最高罚500万元)。
五、执法监管强化
1、处罚力度升级。商业贿赂罚款上限从300万提至500万;平台强制低价、二选一等行为增设专项罚则。
2、层级管辖调整。滥用优势地位案件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直接查处,避免地方保护。
3、举报与约谈机制。任何单位/个人可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可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整改。